☰
主頁
關於我們
願景及使命
會章
歷史及大事紀要
策略發展計劃
組織架構
贊助人及會長
執行委員會
委員會
秘書處
國際機構公職人員
委員會成員
級別鑑定師
國際裁判
榮譽及獎項
政策
處理投訴政策
免受侵犯政策
職位空缺
招標公告
聯絡我們
新聞及刊物
新聞
2024年
9月
8月
7月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2023年
12月
11月
10月
9月
8月
7月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2022年
12月
11月
10月
9月
8月
7月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2021年
12月
11月
10月
9月
8月
7月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2020年
12月
11月
10月
9月
8月
7月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2019年
12月
11月
10月
9月
8月
7月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刊物
年報
財務報告
會訊
2024年會訊
2021年會訊
2019年會訊
2018年會訊
2017年會訊
2016年會訊
2015年會訊
月曆
運動項目及級別鑑定
射箭
田徑
羽毛球
硬地滾球
草地滾球
射擊
游泳
乒乓球
保齡球
輪椅籃球
輪椅劍擊
代表隊集訓隊
運動員名單
教練名單
選拔及上訴機制
代表隊集訓隊及培訓發展隊運動員守則
海外比賽安排指引
自費參加海外比賽指引
運動禁藥管制
運動員資助
運動發展及支援基金
運動員教練培訓基金
其他資助
傑出運動員選舉
2023 傑出運動員選舉
FILA 2022傑出運動員選舉
FILA 2019傑出運動員選舉
Kappa 2018傑出運動員選舉
Kappa 2017傑出運動員選舉
Kappa 2016傑出運動員選舉
Kappa 2015傑出運動員選舉
Kappa 2014傑出運動員選舉
Kappa 2013傑出運動員選舉
曾子修紀念獎
2023 曾子修紀念獎
FILA 2022 曾子修紀念獎
成績搜尋器
賽事及活動
殘疾人運動社區及學校發展計劃
殘疾人運動示範及體驗
殘疾⼈運動同樂⽇
觀塘區
訓練班
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
2024年4月至9月
報名及參加者須知
本地賽事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海外賽事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大型綜合運動會
殘疾人奧運會
亞洲殘疾人運動會
亞洲青少年殘疾人運動會
香港殘奧日
2018年
2016年
齊撐殘疾運動員
2024年
齊撐殘奧精英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其他活動
媒體中心
相片
影片
殘運之友
目標及工作
活動花絮
2024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加入我們
會員專區
申請表格
會員登入
捐款支持
搜尋
關於我們
願景及使命
會章
歷史及大事紀要
策略發展計劃
組織架構
國際機構公職人員
榮譽及獎項
政策
職位空缺
招標公告
聯絡我們
新聞及刊物
新聞
刊物
運動項目及級別鑑定
射箭
田徑
羽毛球
硬地滾球
草地滾球
射擊
游泳
乒乓球
保齡球
輪椅籃球
輪椅劍擊
代表隊集訓隊
運動員名單
教練名單
選拔及上訴機制
代表隊集訓隊及培訓發展隊運動員守則
海外比賽安排指引
自費參加海外比賽指引
運動禁藥管制
運動員資助
傑出運動員選舉
曾子修紀念獎
成績搜尋器
賽事及活動
殘疾人運動社區及學校發展計劃
訓練班
本地賽事
海外賽事
大型綜合運動會
香港殘奧日
齊撐殘疾運動員
齊撐殘奧精英
其他活動
媒體中心
相片
影片
殘運之友
目標及工作
活動花絮
加入我們
會員專區
申請表格
會員登入
捐款支持
代表隊集訓隊
運動員名單
教練名單
選拔及上訴機制
代表隊集訓隊及培訓發展隊運動員守則
海外比賽安排指引
自費參加海外比賽指引
運動禁藥管制
運動員資助
傑出運動員選舉
曾子修紀念獎
成績搜尋器
選拔及上訴機制
代表隊選拔機制
目的:選拔合資格運動員代表香港,參與國際賽事。
選拔準則
客觀的選拔準則或按其項目特性而設的選拔方式;
運動員訓練出席率;
運動員訓練表現及體能狀態;
對項目或殘疾運動發展具長遠利益;
協會能動用的資源及制定的發展策略;
相關賽事的運動員名額要求、參賽要求。
選拔過程
總教練可按實際情況加入客觀的選拔準則(例如:最低參賽資格)或方式選拔運動員;
秘書處將按以上選拔準則作整體考慮,並將建議名單交予執行委員會通過,選拔結果將刊登於協會網站。
上訴機制
運動員若對選拔結果有異議,可按照《香港代表隊選拔上訴程序》提出上訴。
(2016年7月12日修訂)
選拔上訴機制
各項目運動員若對代表隊選拔結果有異議,可向香港傷殘人士體育協會提出書面上訴。程序如下:
運動員需於香港代表隊名單公布後三個工作天內向協會總幹事提交書面上訴。有關上訴理據必須連同上訴信件交付協會;
在收到上訴書後三個工作天內,協會主席將委任三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組成上訴委員會,並在上訴委員會組成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聆訊 (出席聆訊者包括上訴人及該項目的總教練和項目主任)。聆訊結果需於聆訊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
如上訴人不服上述聆訊結果,可在收到上述聆訊結果後三個工作天內向協會總幹事提交具理據的書面要求最後覆核。協會在收到上訴信後七個工作天內安排組成最後覆核委員會(成員包括協會主席、一位由主席委任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及一位會長/副會長)。最後覆核委員會於成立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最後覆核聆訊 (出席聆訊者包括上訴人及有關項目的總教練和項目主任)。聆訊結果需於聆訊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最後覆核聆訊結果亦為最終裁決。
*人選必須與前上訴委員會委員不同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