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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訓練基金
指引
運動員訓練基金(下稱「基金」) 設立的目的是為香港殘疾人奧委會暨傷殘人士體育協會的運動員提供資助。希望藉著「基金」有效地為運動員提升訓練質素。
申請資格
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對參與之體育項目表現熱誠,在技術及成績上有持續進步;在相關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
2. 必須全心投入訓練、具有積極良好的訓練態度,審核準則包括 (但不限於):
每週最低基本訓練時數達8小時 (因協會未能安排除外)
良好紀律
積極與教練及隊友配合達致更佳訓練成效。
3. 申請必須獲總教練推薦。
4. 「基金」並不適用於已獲其他體育資助而總金額達到港幣2,000元或以上的運動員。
5. 申請者於遞交申請時必需一併提供有效所需證明文件,未有塡妥申請表格及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會受理。
資助類別
1. 購置運動器材/物品
資助購買在訓練上必要的物資,有關申請的器材只可於訓練或比賽時使用,包括以下各項非損耗性及損耗性物品:
1.1
運動器材/物品
1.2
運動項目所需配戴之義肢、輔助儀器或輪椅等器材
1.3
運動科研物品或營養補充飲品 (不包括預防及醫治運動創傷的醫療藥物)
非損耗性/損耗性器材/物品之界定,審批委員會需視乎不同體育器材/物品之耐用性及製造質料而作決定:
非損耗性器材/物品
同一項目最多可每4年提交一次申請
每一份申請最高資助上限為80%
申請者需自己承擔所有非損耗性運動器材/物品的維修及保養費用
如成功獲得資助購買非損耗性運動器材/物品後,申請者於12個月內退出代表隊集訓隊,需即時向協會退還所有已獲發放之資助及或已購買之器材/物品
損耗性器材/物品
同一項目最多可每年提交一次申請
每一份申請最高資助限額為港幣2,000元
獲批核的運動器材及/或物品,由運動員自行負責購買;數量及物品/器材型號必須符合已經批核之內容。
申請購買器材/物品價值如超過港幣20,000元,申請人需遞交兩份有關報價,程序將依照協會所釐訂的採購指引(詳情可向秘書處職員查詢)。
2. 交通費及膳食費資助
申請是項資助需為定期出席代表隊集訓隊訓練之運動員,而資助必須符合及遵從下列條款:
申請人需為無收入人士
最長資助期限為十二個月,審批委員會將依據申請人之經濟狀況而決定批核期限
獲資助的交通費項目以往返訓練場地的公共交通費用作為標準,每次訓練之來回交通費最高上限資助為港幣50元。每次訓練之膳食最高上限資助為港幣50元。每項資助每月最高申請上限為港幣1,000元
3. 其他由審批委員會核准的資助類別
除上述資助外,審批委員會可按申請人個別情況考慮批核其他因參與訓練或比賽時所需的其他資助,例如因參加海外比賽而引致薪酬上之損失等。
申請及審批程序
「基金」全年接受申請。申請結果將於收到申請後三十個工作天以書面形式回覆申請者
申請者必須塡妥有關表格並交予協會秘書處,秘書處會因應申請者的個別情況及申請內容向審批委員會作出建議。申請結果由審核委員會作最終決定
成功獲資助的運動員,在購買申請項目後,必須把所有相關收據及發票正本提交予協會秘書處,方能獲發放資助
申請人如對資助款額或審批結果有任何疑問,可於接獲通知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向審批委員會提出詢問,審批委員會會在兩星期內作出答覆
「基金」是在協會有穩健的財政條件下為有需要的運動員而設立的資助計劃,協會可因應財政狀況而隨時對此計劃作出修改,無需另行通知
運動員訓練基金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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